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11-02-09 18:12:38
问题描述:
我是广州市润迅公司的员工被外派到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工作连续有7年,在中国移动工作时间是2003年12月12日到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中国移动就不再续约,终止劳动合同,请问单位支付我的经济补偿应该怎么算,是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2010年12月31日,还是从我2003年12月12日开始工作到2010年12月31日,究竟我有7个月补偿时间还是3个月的补偿时间,还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该怎么算,希望用具体公式列出来,是计算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请详细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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