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经济纠纷
更新时间:2011-02-07 23:15:20
问题描述:
你好律师我是一名蔬菜批发零售商户在当地算是行业的龙头商户,于2001年7月20日就蔬菜交易大棚建造房屋一事与市场管理处达成《租棚建房协议》,我共建设3间房屋为蔬菜生意交易房,协议有效期为10年。10年以内如果因市场建设需要拆除时按建筑重置价值的60%予以补偿,2008年管理处负责人多次找到我说,市场建设需要改造我处房屋,当初口头承诺说拆除后3月之内建设完毕并且可以让我首选建设好的房子,继续做蔬菜生意,我当时就答应了,于2008年8月20号带头自行拆了当时我处用作做蔬菜经营的房屋,但是,自我拆房完毕后直到09年1月期间建设完毕后管理处并没有按当初答应我的那么做,而是以管理处高层正在换届为由一再推脱,就这样我于09年8月份自己掏钱从新修建后,直到09年9月开始分配房子可是我没有得到当初管理处对我做出的承诺,而且他们以我是搞批发为由不给分给我房子可是我当时是两间用以批发,一间作为零售,而且当初的《租棚建房协议》并没有说是批发还是零售只要经营项目是蔬菜类就行,因为他们的关系导致我13个月来没有接纳来自各地的任何一名客商,至今也没有从新做起蔬菜生意,因为我只会搞蔬菜经营其他的手艺也没有,他们给我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至今也没经济来源,我的老母亲也因为知道我的情况后气愤不已要去找管理处要个说法可是在路上不幸摔倒在地一直卧床在家知道10年6月去世,请问律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可以找他们索要我这13个月内耽误我生意的损失吗?我每间用于做蔬菜经营的房屋每个月的平均利润在6000-7000元左右,这钱如果可以赔偿的话是按什么比例赔偿那?可以上他们在给我分到可以用作于我做蔬菜生意的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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