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想赔偿。是否可按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更新时间:2011-01-30 13:10:02
问题描述:
各位律师:
您好!
我于2008年1月3日与单位签了3年合同,到2011年1月2日结束。在2009年10月8日生了孩子。在今年6月初单位单方面口头提出给我调岗降薪,但等提出时已经由原来的主管岗位给我调到了化验员岗位,并已发了我原岗位由新人担任的任命书,我没同意,而且我的工作一直做得不错,新人任命书发放那天,我就提出没法再干下去。我的劳动合同上岗位与薪资都有注明。单位人力经理就口头答应我按辞退办理,并说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我就同意了。并请了5天哺乳假,跟人力经理协商好是2010年6月30日去办离职手续。谁知在6月29日人力经理变化了,口头通知我不调岗降薪了,但还是轮岗先干化验员,我说那我要是不干呢,人力经理就说那就自己写辞职申请。新的岗位我也实在没法干,我觉得单位是玩软手腕,本身已经调了岗,还不想赔偿。新岗位会接触好多有毒化学试剂,按理来说我在哺乳期单位也不应该按排我做化验岗。怕影响带孩子情绪,我一气之下就在2010年6月30日办了辞职手续,辞职申请上原因我写的是“由于不能适应新工作内容”。当时想着先跟单位撤离再说。还在我哺乳期(最近4个月)按排我周末累计加了5天班。这算违反劳动法吧。我认为我这情况属于单位逼迫离职,是否可按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我可索取5个月的工资赔偿及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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