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收益分配的诉讼时效;共有房屋中的设备投资分配问题
更新时间:2011-01-28 16:09:35
问题描述:
一商业用房10人按份共有,其中1人将自己的份额赠与给李某(李于2008年9月取得其名下的转移产权登记新产权证)。另9人认为李造假,从2008年10月起停发每月一次的房屋收益(按其房屋份额计发),9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2010年9月二审维持李某的产权。李某一直未提出要收款的要求,在2011年1月才提出要收款并要起诉。请教:李某要收取房屋收益款项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过期?应如何计算?另外,该铺的收益(租赁合同经政府审批)为“租金+水电增容设备费”。赠与人(只赠与房产的份额)和李某均无投资“增容设备费”,李某是否只能收取该租赁合同书上第1页载明的“租金”款税后应得的份额?而增容设备费因其无投资而无权收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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