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产纠纷
更新时间:2011-01-21 19:29:19
问题描述:
六七年前搬进新房后,老房子两间属于我家,另一间属于我一个堂哥,他的母亲虽然改嫁,但还是算户口在这。我家搬掉后,按照法律法规,是要拆掉这两间的,如果不拆,需要上交一笔费用。拆掉的话,堂哥的那一间也会塌掉,所以他和我爸作出口头协议,我爸将这两间房的所有权转移到他的名下,实际上两间房还是由我爸所有。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他也不用付出什么,房产证明还是在我爸手里。也就是说,除了在相关部门的资料上所有权写的名字是他,房产还是我家实际所有。
今年老房拆迁过程中,我爸和堂哥口头达成协议,一人一半,作为对他的补偿。三间一共所得55万,在拿到钱之前,堂哥为了我爸配合,口头达成的协议很好。但在拿到钱之后,因为相关部门是将钱划到他的账户里,他翻脸不认人,只给了7万。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其中存在重大误解,如果我家不承认他拥有三间房的所有权,是不是法院会判定合同无效。
根据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我家的情况属于名称变更后,双方不存在责任义务,两间房的实际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然归我爸所有。
那么,如果我家认为此合同是无效的,是不是他也就不能强占拆迁款,双方都将多余的款项归还国家?(如果无效之后,他只能拿自己一间房的钱,我家依据法规拿没有人住的房子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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