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批准,裁决,我家,安置 关于房屋拆迁问题
锡政拆通(2009)第2号公告里拆迁范围不含我家门牌号,且1月份登在报纸上的公告中也是没有的,但前不久由拆迁公司下发的告住户书上却有我家的号码,就是意味着我家也要拆迁,现在拆迁公司要我们签字,我们在谈不拢的情况下,居然就说我们是钉子户(注:现在尚未到第一时段奖励时间,就是先签字交房的有80元每平方米的奖励,分为三个时段),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我可以不拆迁吗?拆迁公司会不会或是能不能申请强行拆除我家房子?谢谢!
律师回复解答:
非公告范围可以拒绝拆迁,建议及早委托律师处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