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提前中途退租,可否要求租金赔偿至重新出租为止?
更新时间:2011-01-04 22:25:24
问题描述:
我们公司与承租人签订了5年的租赁合同,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另外规定房屋交付日为2010年9月15日,2010年9月15日-12月31日为装修免租期,期间可不付房租,但是需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等费用。2010年12月中旬, 承租人提出中途退租。 按照合同规定,扣除租赁保证金外,守约方保留对因违约方的中途退租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追索赔偿的权利。现守约方的是否可以索赔以下几点:
1. 没收租赁保证金
2. 自2010年9月15日至12月15日的租金赔偿
3. 自承租方正式通知解约后, 要求赔偿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重新招商成功的租金损失。
4. 按照合同约定,免租期内,须支付物业管理费,故要求支付3个半月免租期的物业管理费。
是否可以详细说明我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以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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