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责任与认定
更新时间:2010-12-22 08:44:20
问题描述:
各位名师,大家好!2010年5月份我父死于交通事故(抢救一小时左右身亡),当家人紧接着赶到事故科后肇事司机已被事故科放走,当时我们要求和肇事者见面时,事故科工作人员按照笔录中的号码与肇事者(阴xx,139xxxx)联系电话接通后,笔录中的肇事者则说电话打错了。后来紧接着我们通过查询在电话方面确实存有问题:事故科的询问笔录中记录的车上只有一个人即肇事者,但事故发生时拨打110和120的电话号码显示则是两个不同的号码(拨打110的号码是笔录中的肇事者手机号码139xxx,机主阴xx;拨打120的号码则是一位机主名叫吴xx礼的手机号码),我们带着事发现场肇事方一人在场而拨打电话时出现两个机主不同、号码不同的疑问找到事故科,事故科给我们的答复是一机双卡,在此我想咨询各位名师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责任认定合法合理吗?我们怀疑真正的肇事司机不一定是询问笔录中的阴xx,请问各位名师是否存在偷梁换柱的可能?针对此怀疑我们该如何去做? 麻烦名师予以指点,衷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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