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假休假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0-12-15 15:16:09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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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法则上将:职工医疗期是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时限,集团公司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员工医疗期。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我是一个毕业就进入公司的人。我的理解有两种:
1)以三个月的休假期来说,“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是每六个月都可以有三个月的病假;
2)还是我工作五年,达到“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为六个月”的范围,这五年内我只能休病假三个月。
希望您能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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