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案件,法院这种判决合理么?
更新时间:2010-12-02 14:40:16
问题描述:
去年我在国道正常行驶时与从路边串出的人发生刮碰,交警判定我付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对方将我告上法院,连同我交强险的人保和三者险的安邦保险连带被告,出事地的县法院一审判决,按照当地规定主次责任按2、8分摊,由两家保险公司向被告赔付,赔付的数额是在我保险的额度范围内的。我都有不计免赔,交强险的人保没有意见已经正常赔付,我也没有意见。
三者险的安邦按比例赔付3万元,安邦一直没赔付,但是三者险的安邦在今年5月份向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安邦提出的理由是不服2.8分摊,要求3.7分摊主次责任。中级法院直到今天才作出二审,可结果是,安邦是三者险,不构成连带被告的条件。不需要付法律责任,原判的赔偿金额不变,但是现在这钱由我来陪,而不是安邦来陪。
请问法院这种二审合理么?三者的安邦就不能成为连带被告?我现在作为直接原告还有权利提出申诉么?
3万元是按2、8分成判处的,安邦现在说按照保险条例赔付我,只陪3、7分,并且这里面还有很多不给赔付的东西,这样我就要自己赔付给原告两万多元。我记得之前说过,如果这种事故,不经过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只按照保险条例陪,如果经过法院判决那么法院判多少,保险公司就得赔多少。一审时法院也是这么说的,可是今天为什么结果变了?同样的钱由我来陪了,保险公司却不复法律责任?我该怎么办?
这案子已经拖了1年半了,本来没多大的事原告被告都没意见,只有安邦在里面拖拖拉拉搞得双方都精疲力尽,耗费大量精力财力,现在安邦还要推脱责任。
请问我该怎么办,请律师明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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