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纠正或消除违约行为,是否可视为选择了协议约定的第二种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是否可视为同意更改了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
更新时间:2010-12-02 10:39:57
问题描述:
律师:
您好!现有一问题向您请教:
我公司于资产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2009年12月20日前分三次还款1100万,资产公司给予债权本息减免,逾期还款,资产公司可选择1、直接宣布恢复债权,或2、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纠正或消除违约行为,如在合理期限内,仍无纠正或消除违约行为,再宣布恢复全部债权。
协议签订后,我公司分别于12月27日、1月、3月、4月四次共计还款850万,尚欠250万。我公司的四次还款时间均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资产公司均接受了还款,并注销了相应的抵押权。今年6月,资产公司在未向我公司催告的情况下,突然向法院起诉,称我公司违约,要求恢复全部债权。请问:
1、资产公司接受我公司四次延期还款的行为,是否可视为《民通意见》第66条所说的“默示”?
2、资产公司接受我公司四次延期还款的行为,是否可视为选择了协议约定的第二种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即: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
3、资产公司接受我公司四次延期还款的行为,是否可视为同意更改了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
4、资产公司接受我公司四次延期还款的行为,是否无权再要求恢复全部债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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