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在未执行完与当事人合同情况下,另将房子出租他人,且拒绝归还剩下的租金。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10-10-25 08:59:32
问题描述:
同事通过中介同房东签署租房合同,关键信息如下: 1)租赁期半年,自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止;(中间省略若干合同条款) 2)其他约定:若乙方(我同事)提前搬出,需不低于1500(原租金)的价格租给下家租客,免下期中介服务费。 因同事提前返京,国庆前夕提出提前结束租借。委托我处理剩下房屋租赁事宜。房东同意在找到下家租客后,返还剩余租金。当时先行支付了3个月房租,8~10月。新租客于10/18入住,我联系房东要求退还租金,房东以我方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多次沟通无果后,我方表示,既然房东无意退还租金,且我们房租交至10月底,那么在此期间,我们有权继续使用,房东再次拒绝。疑问: 1)我方是否存在违约?2)对于此事,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打官司,胜算多大?我是否有权代理当事人(我同事)打官司?我平常工作繁忙,周一至周五需正常上班,是否可以全权委托代理律师处理,必要时我可以协助出庭,但不能耗费太多时间。另外,请这样的代理律师大概需要多少费用呢? 盼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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