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和盗窃罪之间如何界定?
更新时间:2010-10-23 14:34:04
问题描述:
在一个多人的办公场所(厂矿里的调度室),当时办公室里就有一个人,当事人去办公室里要烟抽,办公室人员去里屋给当事人取烟,当事人无意中看到椅子下有一个钱包,当时就捡了起来,打开一看他知道是谁的包,就装进自己口袋,走进卫生间打开包把包扔了,钱财据为己有(5100元),事发后,失主给当事人打电话问见到没有,当事人否认了,第二天上午,失主说包找到了,已经报案(当时说丢了),需要当事人去厂保卫科按指纹,当事人就去了,第三天,厂保卫科找当事人谈话,说厂领导的意思是不往公安局报案了,在厂里内部解决,希望当时在场的嫌疑人,主动交代或者匿名归还钱物,厂里就既往不咎,内部处理。当事人当下就出去以匿名的身份把钱财归还。请问这属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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