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居住使用权为什么被剥夺?
更新时间:2010-10-08 19:54:30
问题描述:
96年我和我外公外婆一同被动迁安置到**区某承租房。05年外公外婆欲变更产权房时,我未满18周岁,我母亲代我将1/3的产权费出掉。后来我外公过世并将其一份房产2/3遗赠给我舅舅的儿子,另外1/3遗赠给我。但事后我竟得知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相关部门说因为办产证时我未满18周岁,所以产证上不能写我名字,但这并不影响到我的永久居住使用权。 我外婆和舅舅儿子第一次诉由是遗产纠纷。我是被告,法院判我只能享有该房的1/6产权,原因是遗赠公证有效,房产证上没我名字。而我们提供的动迁调配单等证明不作考虑。 我外婆和我舅舅第二次上诉的诉由是房屋析产,我是被告。宝山区法庭判:我外婆给我18万(按房子评估价109万计算,我享有1/6产权)整个房子的产权都归我外婆,她可自由买卖房屋。而我的居住问题将自行解决。理由是前一次判决判我只有1/6产权,法官还声称这份遗赠就相当于给了我居住权的补偿。但我的动迁安置的权利仍不被考虑。如果这遗赠就等于我安置的补偿,那我舅舅的儿子不是动迁的,难道这也是对他的补偿吗?要是我外公遗赠的对象不是我,那我的居住权补偿又要从哪里获得呢?面对这样的权利侵犯,我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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