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的房屋使用权能因产权的变更被剥夺吗?
更新时间:2010-06-28 20:36:52
问题描述:
我朋友侯x, 其所在的X单位为他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分配给他,并承诺其永久居住。但由于其单位与银行的债务纠纷经法院于2000年将该房抵偿给了银行,但侯x继续对该房行使其使用权,一直合法居住达八年之久。直至2008年银行再次与侯x进行产权磋商,但在此过程中银行将该房作价转卖给了冯某。侯x的家人将银行和冯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优先购买该房并判二被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查明:“.....诉争房系X单位于1993年购买,同年分配给侯x,并承诺其永久居住”;庭审中银行出示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其他约定中明确载明“该房以现状出售,现有人居住,由乙方(冯某)自行负责其搬迁安置”;但法院认为二被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以“侯x失去了优先购买权,”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但终审判决生效冯某取得产权后,却以“拥有了所有权,某评估单位评估了该房屋的租金价格”为由另行起诉,并判决“侯x一家搬出该房(无条件)”及“支付搬出之前的评估租金”,既剥夺了侯x的使用权,也不履行“搬迁安置”,我只想知道他们这样做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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