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小视的定金与购房款

更新时间:2004-03-25 03:35:01
问题描述:
朋友小庄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李女士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将属于自己的一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庄,定金4万元。合同签订后,小庄先后两次交了4万元,房屋中介公司前后开具了两张收据,一张收据注明是定金15000元,另外一张注明购房款25000元,小庄并没有注意两张收据的不同就收起来了。后来小庄因为工作变动要到国外进修,在北京买房子也就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了,没法再交付剩余房款,于是他便要求中止履行合同,退还他已交的房款,而房屋中介公司与李女士则以小庄违约在先,不肯返还那4万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无奈之下,小庄将纠纷提交到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观点大相径庭,李女士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定金是4万元,而小庄也已实际交付,至于一张收据中注明的购房款,实际上是房屋中介公司的笔误将定金写成了购房款,这并不能改变4万元定金的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所以小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小庄则坚持相反意见,后来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定金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求有交付定金的行为,如果只有意思表示而没有交付行为,定金合同就不能成立,所以合同中约定的4万元定金,实际只履行了一部分,即15000元,另一部分的25000元在实际交付的过程中明确写明是购房款,李女士在接受收据时也未表示异议,因此,25000元定金不适用定金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小庄交付的40000元中的15000元适用定金的有关法律规定,房屋中介公司应予以扣留,而25000元的购房款则应返还给小庄。 接到裁决后,小庄喜忧参半,钱终于要回来了一部分。这件事也给我们大家提了个醒,在购买房屋时,无论是订合同还是开具收款收据时一定要注意定金问题,否则可能导致与双方约定的原意背道而驰的结果。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官方
    已帮助119102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咨询我
    关于购房的定金的问题
    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2004.03.24 17:54:01
    点赞
  • 孙艳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唐山
    最近从工商局得知我入股的公司的股份协议书和在工商局备案的章程中的股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东西,经查帐我的股金在帐上根本没有记载,(三人股份其中两人的没有记载并且在工商局备案的章程中股东的名字被替换),看来是有人做了手脚,现在证据已保留。请教您这是什么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我们应该怎么办?
    2004.03.24 23:46:01
    点赞
  • 王荣坚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我认为如果金额较大则构成犯罪,首先用虚构的让您入股的事实,骗取您的股金;其次,又用偷梁换柱的手法替换您的股东身份,使您无法享有股东权益。实质上是非法占有了您的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2004.03.25 03:35:01
    点赞
  • 专业本地律师团队 · 7x24小时在线服务
    咨询我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在线解答
  • 描述问题
  • 接入律师
  • 问题解决率99%
立即咨询
当前已有 3456 位用户正在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请问定金可以对吗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的可以转租。你的定金不一定能退还。
全部2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违约金与定金
违约金与定金
定金条款 45358
庭审笔录撤诉的模板
庭审笔录撤诉的模板
庭审笔录模板
乡镇的商铺,转让费怎么算?
你好,双方协商转让及费用问题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商铺专电改公电
如果发生纠纷,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寻求法律途径,如起诉或仲裁。具体处理方式需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选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贵所发布的,深圳无房产证明哪里开具的相关问答,存在错误地点,例如市档案大厦(该地点五年前已搬离)
深圳无房证明到深圳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开具,无房证明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材料,外地户口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本地户口可以直接到本地房管局办理。法律
全部2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南阳现在的新楼盘会不会烂尾?
1、购房者买到烂尾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投诉。 2、烂尾楼其实是开发商预售的房屋,收取的预售款应当用于工程建设,造成烂尾一般是
全部2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下载低至¥9.9/篇
律师解答动态
刚刚
邓立庆律师
近期帮助 11159 人
我在惠阳跟重庆的一家企业签了合同,对方中断联系
2分钟前
张俊杰律师
近期帮助 122474 人
司法冻结是冻结实名的微信,还是实名手机号
8分钟前
吴丁亚律师
近期帮助 73899 人
浏览器网页诈骗
10分钟前
邓立庆律师
近期帮助 11159 人
你好请问离婚孩子我两个都要他不同意怎么办
10分钟前
吴丁亚律师
近期帮助 73899 人
被我发现后问商家都做了什么,商家也说不出来一二,问下这种情况我怎么做才能把损失要回
18分钟前
于非律师
近期帮助 8905 人
月缴工伤保险,出现工伤后,下个月可以退保吗
19分钟前
盈科王雨昕律师
近期帮助 45941 人
律师,我是外地的,我是大同的,我想在。哎不哎不是我找。这网制咱们
28分钟前
张晨光律师
近期帮助 6211 人
请问怎么退款?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