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协议书》。像这种改制符合国家政策吗?我们该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0-10-08 09:28:40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全民2级企业,2003年公司决定改制,审计基准日定为8月31日,2004年审计结束后,制定了改制方案,产生了两名竟买人,都在规定时间交了竞价保证金,后来主管局没有宣布竞买人,而是先后将两人的保证金退还本人,改制停止。企业一直以国有性质经营。六年后全体职工毫不知情,主管局和国资委与经理(未交一分钱保证金)签订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协议书》。并对六年的经营不审计。对职工的安置还定在2003年8月,补偿标准还执行当时标准,到2009年这六年国有经营对职工形成空白,全体职工对此不服,多次找主管局均无效,像这种改制符合国家政策吗?我们该如何维权?请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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