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些规定符合劳动法吗?
更新时间:2010-09-19 11:03:29
问题描述:
大家好,请问一下我们公司合同上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合法吗?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按甲方制定的工资标准和考核办法执行,按照现行工资制度及本人岗位确定乙方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工资。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850元,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绩效考核成绩,确定乙方的工资报酬为850元。3,除以上约定工资金额外,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绩效考核成绩,奖惩记录,岗位变化,技术职称等按情发放绩效奖金,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给乙方,但该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固定工资内容,所以甲方有权予以增减或取消,且无需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本劳动合同。同时,甲方也有权据此调整乙方的基本薪资水平和薪资结构,但此种变更则应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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