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是否有权保管我的那份购房协议
更新时间:2010-09-15 14:54:28
问题描述:
06年6月我从回迁户手中购买一处由黑龙江省地**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楼盘,**花园二期,同年与原房主到公证处办理房产公证,并到开发商处办理过户(只是在原购房协议上改成我的名字,加盖公章,没有重新填写一份新的购房协议)。08年12月21日办理入户手续时(只是交进户所需的各项钱款,给发钥匙,达不到居住条件,不能入住,说是09年5月3日可以进户,实际上时09年8月1日进户),开发商以存档为理由要求我交出我手里的那份购房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当时为了拿到钥匙就给了开发商,开发商给我开了一张新房证明由我保管。10年4月我以办理包烧费需要到单位备案为理由从开发商通过写借条并押金200元的方式借出本应该属于我的购房协议。用后我不想归还,想放在自己手里保管,因为开发商欠银行贷款,在我们入住后银行在报纸上已经登出查封房子的通知。购房协议与交补差价的票据都不是正规的购房合同和正规发票。
我的问题
1购房协议由我自己保管是不是理所应当,开发商提出他们保管备案是不是不合理。
2我是通过写借条的方式才把应该由我保管的那份购房协议从开发商那借出,开发商是否会起诉我,如果起诉我我是否会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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