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一个问题
更新时间:2010-09-07 20:44:50
问题描述:
xx市人民法院: xx镇xx村村民xxx非正常死亡案件(详见案件材料)自2005年以来经xx镇综治办,派出所灯单位多次协商未果。我所分别于2007年8月17日,2008年4月17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8月19日接到xx市公安局信访科来信来访通知单。 特此证明 xx派出所 2010.9.1 我想问的是,事情是05年1月发生,起诉的类别是民事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一年。
在这个证明中,2008年4月17日到2009年6月18日超过一年了,是不是代表我方诉讼时效已经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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