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同有效吗?
更新时间:2005-02-27 16:00:01
问题描述:
我自2001年3月24日开始在宜昌市**局担任打字员,隶属于该局办公室管辖,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办理社会保险,工资时常维持在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之下。在我的一再要求下,2004年1月1日,该局办公室要求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是**局,而是该局下属的一独立法人企业——社区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办理养老、医疗二项保险,但是我的工作地点、人事管辖权、领工资的地方仍旧在该局办公室不变。
1、请问:他们这样做对吗?他们让我与我与其下属的社区服务中心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发生纠纷,是应该起诉该局,还是应该起诉社区服务中心?
2、在该局工作期间,经常有加班加点现象,他们采取的是“平时加班5元,双休法定节假日甲板10元”的标准支付我的加班工资,请问是否合理?如不合理,能否索要欠付的法定加班工资并要求补偿金?
3、在刚进该局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工资支付水平一直在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请问我能不能向该局索要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那部分工资并要求补偿金?
4、他们无故拖欠我2004年10、11、12三个月的工资不发给我,现在和社区服务中心签定的合同到2004年12月31日解除了,我能不能索要这三个月的工资并要求补偿金?
5、因他们不支付我三个月的工资,我在2004年11月12日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他们却一直拖延不给我办理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这件事情一直拖到2005年1月18日才办理完毕,请问因为他们不按时支付我三个月的工资,由我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能不能主张工作4年应得的的经济补偿金并要求50%的补偿金?
6、该局从2001年3月24日至2003年12月31日一直未给我办理社会保险,我现在能不能要求他们为我补缴这个期间的社会保险?
谢谢!急切盼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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