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还是试用期?
更新时间:2010-08-13 20:11:59
问题描述:
我于2010年3月24日进入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当时还未拿到毕业证书,应该在六月份毕业),公司当时与我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6月份由于要回校办毕业手续和论文答辩,我请假20天(6.17-7.7),从学校返回公司继续上班后,公司任未提及与我签订合同转正一事(当时公司的意思是使用期满后认为合格再签订合同,视为转正)。
几天后我主动找公司谈,得到的回答是我之前还未毕业(未拿到毕业证书),只能算实习期(但我入职时公司未说明算实习期),还要再给我试用期两个月。我当然不同意,因三个月都过去了,公司未对我表示出不满意,也未辞退我,那么对我是认可的,就应该无需再试用而应签订合同,转正。
最后公司又与我协商再试用一个月(7月份)。到了八月份,公司提出签订合同,当我提出要看清楚合同再签字时,公司以我过分防备为由,不给我看。我就拒签,提出辞职,但公司要求我带新人交接几天。
请问公司的哪些做法是不合法的呢?我应该要求他们支付我双倍工资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