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试用人员
更新时间:2010-08-04 17:14:11
问题描述:
申诉人就职保安员,试用期为一个月,在上岗期间用人单位发现申诉人精神异常,上岗时间不间断笑,甚至很多时候说话不清等行为不适合保安员岗位工作,于是在申诉人上岗第19天,劳动单位将其辞退,发足一个月工资、加班费和夜餐补助费于申诉人,申诉人立即于当天就到领取现金工资,并签名确认。
现在申诉人将用人单位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于用人单位与申诉人签订的试用期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分别用试用期协议书和劳动合同,试用期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条文,认为试用期协议无效,所以用人单位必定输,要赔偿给申诉人。
该申诉人每去一个单位工作都工作不过一个月,都将工作单位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
请问
1、现仍未开庭,用人单位仍未提交答辩状,说明什么情况会对用人单位有利?
2、申诉人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金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000元,合共2000元。假如申诉人工资为1000元,劳动仲裁会若判申诉人嬴,那么会判赔偿申诉人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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