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抵押物按份共有人一方同意,另一方擅自将整个抵押物办理抵押贷款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0-07-26 18:15:36
问题描述:
几年前,我公司与A公司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地产,将房产证土地证暂时办在A公司名下,最近,我公司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与A公司进行了财产分割,现在发现,A公司,在一年前已将该处房地产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办理了抵押贷款,我公司要求银行将我公司分割范围内房地产解押,遭到银行拒绝,我公司想以A公司和银行为共同被告,确认抵押合同部分无效,咨询了有关律师,有的律师却说该合同有效,只能还款才能解押,A公司现已资不抵债,已无力还款,我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份额抵押的,抵押有效。A公司将超出自己份额的我公司财产也办理了抵押,明显无效。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也规定,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抵押无效。我国《物权法》第184条第四款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问: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我公司能否起诉A公司和银行?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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