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提出离职申请,主管不批
更新时间:2010-07-25 08:41:05
问题描述:
我于6月10号进入一家公司任职采购,后因自己能力有所欠缺不能胜任采购,而且压力很大,故于7月23日提出离职申请,主管不批叫我直接回家。我就用邮件发了离职申请单并打印留底。劳动合同法里面有规定试用期内提前三天提出就可以辞职。我们公司合同明确写着试用期两个月。今天加上明天和后天就算三天了。但是我没经过主管签字。下周一7月26号不去上班。合理吗?不知道我这种情况公司会归还失业证还有当月工资吗?(用人单位对解除原因必须负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基于劳动的不可强制性,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无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天通知单位即可)刚才看了网上有这句话不知道是否真实。劳动局投诉的话我能胜诉吗?急切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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