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地址变更是否为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
更新时间:2010-07-02 18:31:59
问题描述:
1.合同中,甲方(公司)地址写的是现地址:朝阳xx桥
2.合同中,乙方(本人)工作地点为:甲方工厂内
3.合同的签订地为:北京
公司预定2011年2月搬迁至大兴亦庄,这种情况算不算劳动合同中的重大变更?
我09年7月签的无固定期,工作13年了,如果我不想去,能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怎么补偿?
公司以搬迁地址未出北京市,则不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没有经济补偿金,这种说法合理吗?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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