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赔偿问题
更新时间:2010-06-25 17:20:26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在西充按揭了一套住房,总房价18万多一点。2009年4月12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就当即给了首付8万。余下的向银行贷款按揭,由开发商去办,我们提供个人资料协助向银行申请。在购房合同上写了交房时间为2009年10月30日交房。但到2010年4月开发商才电话通知我们交做按揭的个人资料,2010年6月银行才通知我们去签字做按揭。银行签字后,开发商就电话通知我们去领钥匙,(开发商从没有书面通知我们去验收房屋)。我认为开发商已经存在逾期交房这个事实,请求按合同上明确写着的逾期交房赔偿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来进行支付违约金。但开发商不进行赔偿,我想起诉到法院,请问下律师: 一,我这种情况的违约金该怎样正确计算?是否只按首付的8万元计算? 二,开发商没书面通知我们验收房屋,也没给我们“住房验收质量报告”,“住房使用许可证”是否可一直都认定开发商没交房? 三,开发商说按揭的住房,需还完银行的按揭贷款,才能拿到房产证,是否正确? 四,如果是到法院起诉,一定需要请律师吗? 请律师尽快帮我解答下好吗?很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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