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合法手续,应如何补偿?
更新时间:2010-06-18 16:31:49
问题描述:
林口林业局局址有一处房屋,原为林口林业局公有产权住房,原居住的房主1989年在该房屋后又接了一间房。公房卖给个人后,连同后接的房屋现已两易其主。请问:原公有产权住房卖给个人后有房屋产权证,后接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但同时有土地、规划等部门批准的职工接建房审批表、规划许可证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2010年棚户区改造拆迁应该如何补偿(产权调换)?请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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