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医疗赔偿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0-06-17 01:10:38
问题描述:
本人是个体工商户,从事五金零售业。2009-12-31,早上9:00,其中一名员工(无替其购买医保、社保、无签劳动合同)喝完牛奶后喊不舒服,我们马上将其送往医院就诊(当时刚开铺,还没工作)。下午4:00左右,其家人说其主动脉瘤破裂,需8万元手术费,我借其6万(有借条)。2010-1-1,该员工接受手术后一直在家休养。2010-5-27,该员工与其叔父向我提出赔偿。请问: 1、在此事件中,我需负什么责任? 2、如果该员工当初购买了医保,现在是否可以得到国家补助?补助的百分比是多少?现在这部分补助由于其没有购买医保而不能获得,那劳动法有无规定这部分的补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1、若第一次手术与第二次手术是有相关性的,那我们需要负责第二次的手术费吗?
2、以后他每月的药费要我们负责吗?
3、若劳动仲裁结果出来,我觉得不合理,提出上诉,要我准备材料上诉吗?还是由劳动仲裁部门出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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