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有权处置已购福利房或者已报名市场运作房指标资格
更新时间:2010-06-14 22:50:46
问题描述:
本人是一个事业单位聘用职工。多年来,以前单位在房源充足和有较好福利条件下参照正式人员给予购买和福利房和市场运作房的待遇。2006年,单位通知发文对参与市场运作房的范围和对象上进行界定:“单位干部职工(包括内聘职工)”;报名资格和条件:“凡是单位干部职工,不管是在单位内外,只有一套住房的均可以参加报名再购买一套市场运作建房,凡是已拥有两套住房的职工,均不得再参加报名”。在符合自治区房改政策和没有违反单位规定的情况下,聘用职工积极报名。单位领导层更换后,上级单位要清查整顿占用多套福利性住房的人员;然而,单位却组织推动了另外一个所谓“关于聘用职工是否可以享受福利性分房的表决议案”。本人想在以下方面进行咨询:
1、单位是否有权对职工个人产权清晰的福利房或者房改房进行支配和处置?
2、单位是否有权撤销职工个人已经参与报名的市场运作住房指标?
3、这个职工大会表决会议是否具有执行职工个人产权和福利的效力?
4、聘用人员该采取什么方式和途径才能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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