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更新时间:2010-06-04 22:13:40
问题描述:
本人于煤矿工作,于2009年9月26日下矿受伤。于2009年12月7日认定为工伤,于2010年3月31日鉴定为8级伤残,农民工无工伤保险,现向工作单位提出以下赔偿: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2009年9月26日-2010年3月31日)共6个月本人工资;以上合计共38个月本人工资。本县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713元,其中采矿业为27334元,2009年平均工资为17871元。问题1提出38个月本人工资赔偿是否合理?问题2因为本人无证据证明本人实际工资(实际工资月均2000多-3000多),那么以上提出的本人工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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