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订立劳动合同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0-05-29 13:10:50
问题描述:
我在06年3月份进入一家个人经营的商务制作小店, 在那里一直工作到现在。08年4月中旬老板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未签订过),也就是从签订合同之时起老板才给我缴纳社保。法盲的我想问一下我之前的社保我可以让他补交上吗?
还有就是老板为了少给我缴纳社保费用,在劳动协议上填写的报酬是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实际每月薪水是2000元,假如要是中途解除协议我能拿到2000元每月吗?协议的补充条款里写了违约需支付违约金3000元,而他又没有对我进行什么项目培训,这算有效吗?协议离期满还有半年老板最近就提出问我明年还做不做,他现在好另找人,他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我跟他从08年4月中旬签订协议已经两年了,他就是在09年春节、2010年春节的时候各给过我1000元算是年终奖。请问在协议终止时我可以要求他支付我这两年半的满年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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