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不应向公司要回那剩余的工资?
更新时间:2010-05-20 15:18:47
问题描述:
我是一家外企公司的职员,我是2008年7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基本工资1500元,至今没变,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有效期是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这份合同上有一条是这么写的,企业在岗员工每月实得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在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上浮10%(包括企业发放的各类奖金、津贴、销售佣金部分)。然而现在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应该是1120元,加上10%的话,是1232元,我每月的工资扣除社保金实际拿到手的只有1124.6元,那是不是应该向公司要回那107.4元?但是工会主席说,自签订合同起,本年度算起,其他两年不算,也就是说2008年算的,但是在这份集体合同并没有写明这一点,那我应该怎么办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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