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保险公司索赔案件对法院判决不服事宜
更新时间:2010-05-19 17:47:16
问题描述:
我的华利面包车于2006年3月在人保投保,后雇佣司机于2006年7月与一行人产生肢体碰撞,后交警交责为同等责任,交警大队调解让我机动车方多付20%,理由对方受害者属弱势群体。我方未同意,后受害行人诉讼芝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我机动车负担全部责任的70%。之后与人保公司索赔,拒付此追加的20%,我方诉讼至芝罘区人民法院,后审理后判定我方不诉讼理由不成立,后我方又二次诉讼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15下达终审判决,人民保险公司赔付我机动车50%成立,我方败诉。
在与受害行人官司期间,法院的多位法官一致认同只要有法院的判决书,我方即可拿到保险公司的70%赔付,理由是交警出具的只是维持原交通事故的认定书,而不是责任书,法院有权利根据自由裁量权,适当判决责任方在原有责任基础上增加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我是同等责任,可以判决承担70%的责任。
可为何保险公司只赔付给我交警定责的50%,却不理会法院一致认同的70%?难道不同的合议庭对于同一案件可以作出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不同的判决吗?这明显违背“同一事实同一处理”的司法统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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