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纠纷
更新时间:2010-05-11 23:06:24
问题描述:
原告:某城市医院。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简要案情:被告接到举报,称某医院发布虚假广告,其后被告查明原告以某城市医院呼吸内科的名义在城市晚报连续4天刊登广告,称“三个疗程(三个月)彻底治愈哮喘”。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调查时,发现原告发布广告未经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时原告承认该宣传为虚假宣传。被告认为该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同时,被告认为申请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该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被告又以原告违反第五条的规定,以内部科室的名义发布广告为由,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原告处以10000元罚款。原告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请问 案件中原告的行为是否是“同一违法行为”,还有什么理由可以辩驳原告其行为并不是“同一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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