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货,要求对方赔偿,就此进行谈判
更新时间:2010-05-12 01:41:18
问题描述:
A公司逾期交货 B公司要求获得高额赔偿
买方:B公司 卖方:A公司
2007年初,在GD布料供应最紧缺的时候,B公司与国内生产GD布料的A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按照合同,A公司向B公司提供30万米不同季节穿着的符合质量标准的GD布料,平均分三批分别于当年4月30日以前、8月31日以前和10月31日以前交货;若延期交货,A公司将赔偿对方损失,赔偿事宜到时再商议。
因为在春季的时候出现型肺炎疫情,A公司印染车间有2名高级技术人员被诊断为FD疑似病例,该车间大多数人被隔离20余天,生产几乎处于停顿状态。虽然4月底很快恢复正常生产,但A公司已经无法按合同规定日期向B公司交货,至5月5日也只能交货2万米,全部交完至少要到5月20日。东兴公司因此遭受巨大损失。5月10日,B公司正式向A公司提出600万元的索赔要求。一周后,A、B司就索赔问题进行交涉。交涉时,A公司认为,严重FD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延期交货不能使用处罚条款。B公司对此有不同意见,坚持要求对方赔偿巨大损失。
谈判目标:
解决赔偿问题;
维持双方长期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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