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案件是由被告承担举证吗?
更新时间:2010-04-23 13:32:50
问题描述:
原告提供一份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是他与被告于1980年未经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原告以该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事实婚姻,法院立案后,被告也向法院提交同一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声明,声明内容是原来所出具的关于两人未经结婚登记的证明,是原告蒙骗失效,不能做为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双方都没有提供结婚证。该案件经开庭后,被告答辩称两人是法定婚姻,不同意离婚。法官便要求被告必须提供结婚登记资料,否则就认定为是事实婚姻。但被告实在无法提供这些东西,对此,想请教各位高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该怎么办?本案就这样认定为事实婚姻吗?是不是该由被告来承担是法定婚姻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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