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财产赔偿纠纷
更新时间:2010-03-27 09:03:29
问题描述:
2009年12月30日凌晨1点15分,我们7人和王某在市中心好邻居大排档吃夜餐,就座于包间用餐。当 大家第1杯酒喝完后,王某说东面包间有他的朋友在吃饭,自己倒了1杯酒去敬酒,我们就没有去,约凌晨2.30时,我们这桌结束,大家准备回家,这时王某仍和他的朋友约5-7人在聊天,我们就问王某走不走,因为我们中有人可以同一段路,也好照应。王某说今天不回家,睡附近的妹妹家,并暂时不走。我们就下楼了,考虑到他和几个朋友在一起,我们就各自回家了。第2天,接到通知,王某他们5人去郊区洗澡,在回来途中,距好邻居大排档6公里处,由于对路况不熟、王某酒后违章带A和B驾驶摩托车、撞上桥的护栏,致自己和A重伤,B死亡的交通事故。目前死者的妻子和孩子及其父母把我们和那一桌的人一起告到法庭。要求人身赔偿10万元,事故后王某已赔偿13万元。在举证期间,死者的妻子和孩子已撤诉。请问法庭还可以按原计划开庭审理吗?我们有责任吗?律师您好,法院开庭后,认为吃饭虽为AA制,但以是我通知王某为由,认为有责任,合法吗?另法官说,社会要和谐,所以两桌吃饭的人都要承担小部分责任,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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