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财产赔偿纠纷
更新时间:2010-03-23 21:04:24
问题描述:
2009年12月30日凌晨1点15分,我们7人和王某在市中心好邻居大排档吃夜餐,就座于包间27号台用餐。用餐刚开始时,鉴于王某较远,我们就说:“你路远,今天就不要喝酒了,来点啤酒行了”,王某说:“今天不回去,睡我妹妹家,没有关系”(他妹妹家住附近),就这样,喝白酒有4人,其它人喝啤酒。 当 大家第1杯酒喝完后,王某说东面包间有他的朋友在吃饭,自己倒了1杯酒去敬酒,我们就没有去,约凌晨2.30时,我们这桌结束,大家准备回家,这时王某仍和他的朋友约5-7人在聊天,我们就问王某走不走,因为我们中有人可以同一段路,也好照应。王某说今天不回家,睡妹妹家,并暂时不走。我们就下楼了,考虑到他和几个朋友在一起,我们就各自回家了。第2天,接到通知,王某他们5人去郊区洗澡,在回来途中,距好邻居大排档6公里处,由于对路况不熟、王某酒后违章带A和B驾驶摩托车、撞上桥的护栏,致自己和A重伤,B死亡的交通事故。目前死者的妻子和孩子及其父母把我们和那一桌的人一起告到法庭。要求人身赔偿10万元,事故后王某已赔偿13万元。在举证期间,死者的妻子和孩子已撤诉。请问法庭还可以按原计划开庭审理吗?我们有责任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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