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的到经济补偿金吗?
更新时间:2010-03-24 15:53:07
问题描述:
我是一位来深的务工人员,与于2007年8月份进入深圳某工厂担任技术工种,也在此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书,合同到期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后因工厂合并到其兄弟公司(也是在深圳范围),于2008年5月跟随公司一起到其兄弟公司继续担任技术工种一直至今。但是在此范围内公司并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书(两个工厂的厂名不同,也不在同一个镇,但属于同一个管辖区)。2009年8月份公司计划准备搬迁出深圳市。2009年11月1日与工厂签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大意为:工龄继续,劳动报酬及福利不变等。也是在同一天与工厂签订一份新公司的劳动合同(此份劳动合同是外地的,不属于深圳管辖范围)。但现在因种种关系,并不想到新公司上班。
请问是否可以要求工厂方赔偿2008年5月到至今的双倍工资?请问此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向工厂方申请经济补偿金?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