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劳动纠纷的事情提出辞职是否能得到补偿?
更新时间:2010-03-23 11:10:44
问题描述:
您好!有关于劳动纠纷的事情我想麻烦您,特此向您咨询一下。
情况是这样的:我于2007年11月16日到一家事业单位上班,试用期本来是三个月但就因为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要实施,所以单位才把我的试用期给缩短了。在2008年1月1日签定了一份“临时用工协议”当时的工资是这样算的,说好是1200块一个月,我觉得有点低但那时候刚来没有谈价的资本,就签了一年的合同,但协议上的待遇是:工资800元/月+奖金200元+养老保险是工资的20%(800*20%=160)+医疗保险是工资的10%(800*10%=80元)一共是1240元也没有购买其它保险,工资一直拿到现在,但2009年一月一日至今都没签合同和所谓的用工协议。工资依然是这样发的,2008年的协议中我并没有按手印只签了个名字,现在我不想干了,提出辞职是否能得到补偿?具体该怎么补偿,就这个问题我想向您咨询一下。劳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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