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是否
更新时间:2010-03-14 14:41:31
问题描述:
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3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目前两周岁。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不回家,曾经在2008年6月离家出走一个月,没有任何音讯,为了找寻被告还在长宁古北路派出所报案,当时孩子只有不到一周岁。后来被告还是不愿意回家,后来干脆不回家了,现在被告到底住在哪里,我都不知道,以前是和他父母一起住在出租的房子里面,现在他们已经搬家了,在华漕租了房子住,只有一间房子,我也没有住。另外在今年1月份儿子因为生病做手术,被告发来短信让原告借钱给他支付儿子的手术费用,这也证明他根本就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长期的拉锯战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上海举目无亲,无依无靠,被告一直不出面解决此事,也从未给儿子拿过任何的费用。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满十六周岁。(我是女方,是否还可以申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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