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争议
更新时间:2010-03-11 17:28:08
问题描述:
2009年7月我在广东东莞招聘一名员工(基本工资860元/月),该员工于2010年2月18日无故离职(未提出包括口头等任何辞职申请),现于2010年3月11日提出要求支付:2010年2月1日——2月18日工资、提成、奖金。
请问:
1、我是否有权按照店规扣除该员工2月份提成、奖金、以及迟到处罚金?
2、该员工无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影响了我店正常经营,我是否有权申请提出违约金补偿。
3、若需补发工资,应如何测算,补偿多少?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