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出具的房屋地基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更新时间:2010-03-04 11:47:21
问题描述:
我有一祖遗房屋地基,因和邻居发生纠纷,于2009年8月起诉到平谷区人民法院,我们提交的证据有2001年5月29日抄于平谷区档案馆的房屋地基证明,地基证明中注明,时间是1950年2月19日,地基四至明确,长,宽各三丈,地基亩数是一分五厘,此证明抄于本馆保存该户原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可作凭证保存。09年12月8日判决,判决书中称我们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是我的宅基地,领判决书时,我曾问法官,房屋地基证为何不能证明是我的宅基地,法官称你的房屋地基证是1950年的,法律效力极低,只能作参照物使用,我问国家是否出台过关于土地平分时期房屋地基证明是否废除或被裁定无效,法官说没有明确废除但司法实践中就是这样规定的,我问在哪条法律法规中可以查到这种解释,法官说不清楚。我想知道平谷区档案馆的房屋地基证是否有法律效力,法官这种解释依法有据吗,并且我的房屋地基证在判决书中没看到,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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