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反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10-05-04 06:58:05
问题描述:
我在2009年12月月中进入公司工作,试用期一个月,1月中旬一同事离职,她的工作移交给我由我接手,此时当地天气寒冷,公司地处海边工业区,因寒冷造成双膝膝盖疼痛去看了几次医生无效果(不曾有旧伤),1月下旬向公司领导说明,一人顶两人的工作已影响我的身体状况,加重我的病情,请辞未同意,继续工作,因是财务工作年关特别忙,膝盖不曾好受,未曾想,2月7日全厂放假,2月10日老总打来电话,伤还没好老是请假会影响他这里的工作,明年不用去他那里上班了,事实上在此之前我的考勤记录是满勤。去劳动部门调节,公司只同意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工作期间,未曾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向大家请求帮助,我具体有哪些权益可以要求。另外,这个病是否属于工伤,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一部分责任?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