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事实说话,谁来为我主持公道!还法律一个公正!
更新时间:2009-01-17 22:52:13
问题描述:
1.我方律师为讨好审判长,实现将真实的 《工程验收证明书〉啼叫,他是否应为他的做法负有一定法律责任。
2.原告用伪造的《工程验收证明书〉到法院立案,审判长是前已经知道该证明书是伪造的,他是否还应该开庭审案?
3.到法院立案,是否用原件立案?
4.我方怀疑原告提交的各种证明,所盖的公章是假的,我方要求作司法鉴定。当我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对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明均在,唯独缺少了立案时用的伪造的《工程验收证明书〉。我方说:“找不到此重要证据,其他证据也就成了无头有尾了。我方坚持如果法院不交出此证据,我方就不做鉴定。审判长就以在规定的时间上未交鉴定款为由,也未开庭说明,就判我方败诉。我方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已驳回重申,问我方是否还可以在申请鉴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的公章?
5.问:国家档案室备案的工程验收资料是否高于原告所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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