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股份款应该交吗
更新时间:2010-02-24 15:19:29
问题描述:
我单位为集体企业,公司经理即公司法人,公司的大小事物均由其一人做主。现公司经理另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他本人仍为法人。原集体企业为新公司主要注资人300万,其余注资人是公司经理未开公司会议情况下,由该经理拟定新公司注资人(其本人不在注资人之列),工商所备案注资200万(实质是代理机构垫资,所有注资人均未出资)。这样合法吗?另外公司经理在公司会议中告知大家每人要交不少于五万的股份款,却未告知新公司成立的注资人和注资方式,这是否属于欺骗?且说不交股份款的人将清退,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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