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理解的疑问
更新时间:2009-01-16 08:33:15
问题描述:
根据《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1、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商定的货币补偿费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给予补偿。2、产权调换。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和调换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调换差价。
一种观点认为,房屋拆迁还有安置的方式,也就是说拆旧房得保证被拆迁户有房住。以回迁户为例,拆一平米的旧房屋,回迁时得安置一平米的新房屋。超出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此种观点和补偿方式中的产权调换相似,都是屋屋调换,对于回迁户来说,就是旧房换新房。其区别在于,产权调换需要两房之间进行市场评估,最后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而此种观点是,只谈面积,拆一平米安置一平米,不进行市场评估。
个人认为,补偿安置是一个大的概念。货币补偿补偿、产权调换补偿都是安置的一种方式,而且产权调换中也规定了拆迁人可以用自己建造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因此,上述关于安置的观点也应适用产权调换的原则。不知理解是否准确,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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