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的《上海市个体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中有提到拆迁过渡期2年以上的按协议的200%计算;超过三年的因给予商业房过渡。但这部法规已废除。现行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四十三、四十四、
更新时间:2006-03-07 12:50:58
问题描述:
我有一套私营商业房28.1平米于2000年4月15日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市个体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与房产商签订《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协议具体内容为本人的28.1平米换房产商的27.36平米并购买其二楼同等面积的商业房。双方互换房屋,安置房屋价格款与原私房补偿价格相抵,本人应在领房时补差价款53000元。房产商无法提供本方临时过渡,故本方自行过渡,期限为拆迁之日2000年4月20日起到2001年4月20日为止。过渡费为8000。可由于房产商的原因到2005年7月为止(5年)本人还未从房产商那里拿到现房,也未能拿到过渡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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