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抚养费却要带走孩子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0-02-16 22:14:35
问题描述:
2008年1月孩子10个月的时候,因男方家庭暴力我向法院起诉离婚,具体判决如下:
1判决双方离婚; 2婚生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付给300元抚养费至孩子18岁; 3学费,住院医药费凭发票每人一半; 4双休日男方可到女方住处探视孩子。
2009年1月,我到法院申请了2008年的抚养费3600元。他新换了电话,法警找到他家里的时候,他和他的父母要求先将孩子接回住几天才给抚养费。我的意思是接判决书上的可以给男方看,不能带走。直至2009年12月法院强制执行了2008年的抚养费,男方给了点钱心里面不服气,他不想看孩子,只想接走,几年没有消息,这段时间总打电话骚扰,这种反常的迹象让我都没有过好这个春节。 现在,我的问题是:
1我还要去申请2009年抚养费吗,如果等两年再申请有效吗?
2我按照判决书上的探视方式执行,不同意男方带走孩子可以吗?
3如果男方去法院起诉我不给他看孩子,而要回孩子,我该怎样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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